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企事业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凡我局制定的机关事务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时间要求

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年度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书面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及相关部门研究汇总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年度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度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报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报审,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和职责

(一)局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各环节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决策程序合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逐一建立完整的决策事项工作档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采取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方式作出。

(二)工作职责

1.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各环节工作;负责牵头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多个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事项主要涉及处室、单位牵头负责。

2.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审议议题的收集汇总、审核提交和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拟订和公开工作;网信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配合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与市司法局沟通协调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履职尽责,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合规。

2.申请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本《通知》要求执行。

3.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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