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2.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局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局属单位机构、人员调整事项;

4.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点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6.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局党组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

2.局党组管理权限内干部的考核、奖惩、录用、交流、调动、评先评优等事项。市级以上先进评选推荐事项;

3.后备干部的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任免的干部人选;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

2.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拟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项目;

4.涉及我局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局属单位重大投融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经费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

2.一次性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

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4.2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原值);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局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7.重大金融活动;

8.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和决策方案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出或承办处室(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由分管领导组织承办处室(单位)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局主要领导综合考虑后确定。承办处室(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或填写《局重要会议议题审批表》,拟定决策方案,并提交相关会议材料。

(二)广泛征求意见

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承办处室(单位)要征求局领导、各处室(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众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还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三)组织专家论证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处室(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论证的专业性、科学性、可靠性。

(四)开展风险评估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针对拟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提供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集体讨论由局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按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处室(单位)部门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局主要领导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制度,承办处室(单位)要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等,及时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按规定存档。

(七)决策执行、反馈与调整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承办处室(部门)要按照会议决定和要求,抓好落实,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进、反馈计划,明确落实措施、期限、要求和责任人,及时汇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执行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承办处室(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八)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六条  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

(一)承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督查、审计;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局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局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

(三)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考察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津机管党发〔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