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加强和改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提升机关事务工作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推动“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扎实实践。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贯彻到全局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
(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坚持从严治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行政全面工作,其他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五条 局长离津出差和学习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在津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处长(主任、经理)负责制,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协助处长(主任、经理)开展工作。
各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七条 全面履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职能,加强管理、提升效能,保障党政机关有序、高效运转。
第八条 加快职能转变,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管理、服务、保障创新,不断提高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九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依法行政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各项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发展。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根据机关事务改革和发展需要,按要求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政策规定,不得超越局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局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依法报备。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文明公正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流程,对承担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事项,要明确内容、标准、程序、要求等,使各项工作法制化、程序化,有章可循,有序推进,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则,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部门协商,增强机关事务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工作要点、重要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分别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局领导对分管处室(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及时跟踪并定期督导、反馈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积极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落实“互联网+政务”要求,促进我局有效施政。
第十七条 机关事务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利用天津政务网和局政务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依申请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依申请公开规定执行。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八条 加强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及时答复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完善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和服务对象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来信来访工作台账,提高信访处置能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市委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审议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局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研究从严治党等有关事项。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局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议事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局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除需要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以外的其他重要事项。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局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议事按照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领导可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工作。专题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和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人员。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或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通报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讨论确定有关工作方案以及需要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务组织由主办议题的处室(单位)负责,有议定事项的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办议题处室(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会议管理。严格落实我市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大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规模和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
以局名义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报分管市领导批准,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承办处室(单位)要做好会议方案制定等工作。应由各处室(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局名义召开。
第三十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做好各类会议的审批、报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加局外会议后,须及时填写会议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分管领导阅示,重要情况报局长阅示。各类会议涉及落实的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工作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由党组书记或局长审核签发。除市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市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
第三十四条 所有外单位来文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按照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工作的公文,依次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公文,内容和表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行文、保密、信息公开等法则,注重行文实效。公文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时,主办处室(单位)应牵头做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行文、会签。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应遵守局公文运行工作要求,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报送公文应注重质量和时效,并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
公文的审核、审批和签发等工作,按局公文办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从严控制发文规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严格按照职能范围发文。
提高公文处理效率,除涉密文件外,提倡无纸化办公,推动电子文件的应用。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全局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各处室(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局的决策部署和局领导批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三十九条 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全局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督查重点,将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会议议定事项、市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局领导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重要文件要求等,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落实减负工作要求,创新督查方式,推动目标任务实现。
第四十条 推进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市政府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做好绩效考评指标完善和分解,完善考评方式方法,认真落实绩效考评差额化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 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和要求。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干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及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剪彩、庆典等活动。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市外事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相关工作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市领导参加我局组织或牵头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局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新闻单位来访或约稿,统一由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的按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
第四十七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八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不得擅离职守。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值班检查,及时通报值班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20分钟内向局值班室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
第十三章 廉政和纪律要求
第五十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
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局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全局干部职工要坚决执行局各项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十一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必须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五十三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机关事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五十四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六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局长离岗、离津外出,须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并向市委办公厅报备。紧急、特殊情况先逐级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岗、离津外出,事先报局长审批。领导干部外出要严格落实请假报备制度,其他人员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市委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十九条 大兴学习之风,努力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巩固拓展“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速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以及机关事务等领域知识更新,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工作思路。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运用到机关事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切实提高科学履职能力。
第六十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落实之风,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局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基层一线考察调研时间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十一条 考察调研活动要科学统筹安排,合理确定点位,保证一定时间,防止走过场、走形式,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现实利益问题。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局机关处室、所属企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局有关处室(单位)应按照本规则确定原则,对具体工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