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出台

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和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近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体系,改变以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行原则管理的现状。

《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编制管理、标准管理、配备和更新管理、使用与盘活管理、处置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覆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全生命周期。《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保障公务、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分类管理,机关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更加明晰。

《办法》紧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大势,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明确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施计划管理,坚持“处置一辆、更新一辆”。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筹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公务用车盘活利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办法》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和监督管理进行细化,要求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要求规范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和会计核算管理,实施定期盘点,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范畴,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下一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认真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办法》,持续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