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市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高公共机构用水效率,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94号)(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任务。按照《方案》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评选活动,评选出节水工作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好的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基础上,开展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评选出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示范引导其他公共机构学习标杆,加快形成“单位主动、行业联动、多方行动”的节水工作格局,有效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评选对象
天津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
三、基本条件
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2.应为相关部门认定的节水型单位,按照同类可比原则,用水效率处于领先水平。
3.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国家标准要求。
4.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用水设备或器具。
5.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和用水台账统计体系,明确岗位职责。
6.两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浪费用水处罚。
四、评选程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天津市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每三年遴选一次。
(一)材料申报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公共机构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包括纸质版(A4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
(二)审核推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根据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基本条件和遴选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推荐6家上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参评国家级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三)公示发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对初步遴选出的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将名单进行上报。国家级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进行公示并发布。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建立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评选活动。区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全面动员部署,组织本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申报水效领跑者。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水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现行节约能源资源改造项目资金补贴政策,支持公共机构参评水效领跑者工作。各区、各市级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重点推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节水改造,有效提高公共机构创建水效领跑者的积极性。
(三)大力开展宣传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效领跑者经验,充分发挥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的标杆示范作用,提高全社会“爱水、惜水、节水”的意识。允许获得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公共机构在评优评先等宣传中使用水效领跑者标识。
附件:1.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
2.水效领跑者标识的内容和样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2020年7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孟子健 83609974
市发展改革委 王 亮 23142207
市水务局 苏庆永 2333363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