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办公泄露商业秘密?高法判例来了

近年来,企业员工采取远程办公模式工作较为常见。但是,当员工离开办公场所,置身于各种各样的私人工作环境时,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控制力将明显减弱,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今天,“保密观”带您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相关判例。

违规下载,是远程办公,还是故意窃密?

曹某某、王某某均系北京甲科技公司技术运维负责人,二人在职期间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并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与甲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乙公司。

2020年7月,甲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例行内部网络安全检查中发现,曹某某批量下载了甲公司核心项目的前端代码,并通过U盘陆续拷贝。经询问,曹某某解释下载行为是居家远程办公需要。但经进一步调查,甲公司确定曹某某对外提供了某游戏的后端架构图,并接收王某某的转账款14499元,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存储违规下载的商业秘密。甲公司遂将曹某某、王某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某作为甲公司的技术人员,有权接触、获得涉案商业秘密。曹某某虽然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带离办公场所并转移至非办公电脑,但这是居家办公所需,且难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曹某某将获取的涉案商业秘密向王某某、乙公司披露,也无证据显示王某某、乙公司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曹某某有权接触涉案商业秘密,并不代表他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以及后续对商业秘密的处置行为必然具有正当性。他分阶段、有步骤地将涉案商业秘密带离甲公司办公场所,前后长达7天时间,对于以代码形式表征的商业秘密以及现今高度发达的电子传输技术而言,涉案商业秘密在此期间转移给王某某和乙公司,在时间与条件上是完全可行的。其次,曹某某曾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但其删除相关操作日志和数据信息、篡改登录记录的行为明显有悖常理,客观上造成了涉案商业秘密脱离甲公司有效控制的巨大商业风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判定,这一系列行为,均是曹某某和王某某、乙公司的有意安排。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曹某某、王某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90万元。

行动起来,切实解决远程办公泄密隐患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远程办公模式与传统的集中办公模式相比,存在更多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实践中,企业可通过评估远程办公对商业秘密造成的危害风险,有针对性地转变员工管理模式。

一是缩小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为适应远程办公需求,企业应及时调整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立足“保重点、保核心”,缩小信息保护范围。同时,将保密要求与远程办公相匹配,且具操作性,比如,为便于信息传输,将物理隔离措施调整为强密码保护等。
二是调整员工行为规范。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远程办公相关协议,指导并要求员工对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有条件的可配发专门设备并对设备使用环境予以限制。要特别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在线传输商业秘密信息,确需传递时,应告知员工安全操作方式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
三是进行授权留痕管理。企业应合理控制VPN访问内网的员工人数;为分配给员工使用的文档、设计稿等添加水印;针对信息流动、交接工作等重要工作环节,采取留痕等可追踪方式,比如,对涉及商业秘密流转的关键环节,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录音录像、截图留存等。
四是强化网络安全。企业可选择有更高安全配置的软件,通过重新访问控制和额外增加使用授权程序等,加强办公网络安全,从而达到更严格地限制访问核心商业秘密人员范围、管理员工和业务合作方人员网络办公行为的目的,努力实现涉商业秘密人员不能拿、不敢拿的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