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员工采取远程办公模式工作较为常见。但是,当员工离开办公场所,置身于各种各样的私人工作环境时,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控制力将明显减弱,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今天,“保密观”带您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相关判例。
违规下载,是远程办公,还是故意窃密?
曹某某、王某某均系北京甲科技公司技术运维负责人,二人在职期间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并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与甲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乙公司。
2020年7月,甲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例行内部网络安全检查中发现,曹某某批量下载了甲公司核心项目的前端代码,并通过U盘陆续拷贝。经询问,曹某某解释下载行为是居家远程办公需要。但经进一步调查,甲公司确定曹某某对外提供了某游戏的后端架构图,并接收王某某的转账款14499元,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存储违规下载的商业秘密。甲公司遂将曹某某、王某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某作为甲公司的技术人员,有权接触、获得涉案商业秘密。曹某某虽然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带离办公场所并转移至非办公电脑,但这是居家办公所需,且难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曹某某将获取的涉案商业秘密向王某某、乙公司披露,也无证据显示王某某、乙公司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曹某某有权接触涉案商业秘密,并不代表他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以及后续对商业秘密的处置行为必然具有正当性。他分阶段、有步骤地将涉案商业秘密带离甲公司办公场所,前后长达7天时间,对于以代码形式表征的商业秘密以及现今高度发达的电子传输技术而言,涉案商业秘密在此期间转移给王某某和乙公司,在时间与条件上是完全可行的。其次,曹某某曾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但其删除相关操作日志和数据信息、篡改登录记录的行为明显有悖常理,客观上造成了涉案商业秘密脱离甲公司有效控制的巨大商业风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判定,这一系列行为,均是曹某某和王某某、乙公司的有意安排。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曹某某、王某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90万元。
行动起来,切实解决远程办公泄密隐患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远程办公模式与传统的集中办公模式相比,存在更多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实践中,企业可通过评估远程办公对商业秘密造成的危害风险,有针对性地转变员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