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发挥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机管发〔2021〕1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意义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技术的应用和科学的管理运行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去年以来,我市部分公共机构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工作,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创新节能服务模式,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投入,提升了节能专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公共机构是能源资源节约的重要领域之一,目前还存在着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投入等问题。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有利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使用,减轻设备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二、因地制宜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对于列入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锅炉、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老旧及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开展节能改造,切实降低能耗水平。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切实发挥规模效应。 

对于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三、规范有序推进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一)前期评估。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二)组织采购。公共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由能源基准、托管年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三)合同签订。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要及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公共机构同期能源资源消费量不得超过能源基准,公共机构要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六)后期评估。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管理。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四、强化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保障资金预算,指导和推进本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

(二)强化示范引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总结已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公共机构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选取一批节能空间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发挥典型带路作用。将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和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引领带动能源费用托管深入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相关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能源费用托管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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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孟子健;电话:83609974

          市发展改革委      王  亮;电话:23142207

          市财政局          路  培;电话:2330376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