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单位发展新形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局系统基层工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多种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做好基层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下同)的组织工作,发挥好职代会作用,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各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二、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各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单位,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三、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单位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单位投资和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单位的改制等方案,单位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单位安全运营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4)审查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单位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单位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需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单位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五、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六、工会委员会职责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3)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4)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单位需公开事项的实行情况等;
(6)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单位需公开事项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7)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9)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