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2018年1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5日,中办、国办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从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同年12月19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于2018年年底前出台本地实施办法。按照市委领导批示,市委办公厅责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抓紧制定我市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按照工作要求,成立了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推动小组和《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参加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专题培训专门邀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同志来津授课,提升起草小组成员的素质能力。起草过程汇总,先后深入16个区和有关部门充分调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商议。专程赴北京、上海、重庆、浙江等兄弟单位调研学习,吸纳先进经验。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草组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纳入管理范围的190家单位(含16个区)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4条,采纳16 条,未采纳的分别与提出单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修,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共八章44条,由总则、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利用管理、监督问责和附则8个部分构成,坚决与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要求地方制定掌握的,坚决落实明确。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进一步阐释了党政机关和办公用房的定义,明确了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是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中央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规定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确定了相关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纵向业务指导关系。同时,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职责。

三是规范权属和资产管理。按照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的权属登记原则,并提出建立办公用房清查盘点、信息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三项配套管理制度,以便摸清摸准家底,及时了解变化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四是严控配置使用管理。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上,明确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配置方式上,明确了应当优先采取存量调剂、置换、租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最后考虑建设方式。同时,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试行租金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五是强化资金使用与维修管理。明确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房以及维修等方面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通过置换、补偿、出租、拍卖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收益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大中修、装修改造的审批程序、组织实施等提出应遵循的管理规定和禁止情形,全面规范了相关工作程序。

六是推动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明确可以采取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依法公开拍卖,拆除等方式打通处置利用“出口”,及时处置利用闲置办公用房。

七是加强监督考核执纪问责。明确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责,使用单位规范内部自查,管理部门严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巡检考核、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扎实筑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底线、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