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2018年1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5日,中办、国办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从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同年12月19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于2018年年底前出台本地实施办法。按照市委领导批示,市委办公厅责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抓紧制定我市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按照工作要求,成立了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推动小组和《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参加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专题培训,专门邀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同志来津授课,提升起草小组成员的素质能力。起草过程汇总,先后深入16个区和有关部门充分调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商议。专程赴北京、上海、重庆、浙江等兄弟单位调研学习,吸纳先进经验。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草组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纳入管理范围的190家单位(含16个区)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4条,采纳16 条,未采纳的分别与提出单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修,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共八章44条,由总则、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利用管理、监督问责和附则8个部分构成,坚决与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要求地方制定掌握的,坚决落实明确。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进一步阐释了党政机关和办公用房的定义,明确了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是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中央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规定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确定了相关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纵向业务指导关系。同时,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职责。
三是规范权属和资产管理。按照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的权属登记原则,并提出建立办公用房清查盘点、信息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三项配套管理制度,以便摸清摸准家底,及时了解变化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四是严控配置使用管理。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上,明确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配置方式上,明确了应当优先采取存量调剂、置换、租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最后考虑建设方式。同时,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试行租金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五是强化资金使用与维修管理。明确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房以及维修等方面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通过置换、补偿、出租、拍卖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收益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大中修、装修改造的审批程序、组织实施等提出应遵循的管理规定和禁止情形,全面规范了相关工作程序。
六是推动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明确可以采取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依法公开拍卖,拆除等方式打通处置利用“出口”,及时处置利用闲置办公用房。
七是加强监督考核执纪问责。明确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责,使用单位规范内部自查,管理部门严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巡检考核、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扎实筑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底线、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