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相关机关事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机关事务工作。
三、组织拟订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市级相关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相关机关有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市级相关机关会计事务工作。承担市级相关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市级相关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相关机关及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市级相关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建设,承担市领导集中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承担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维修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后勤服务保障、安全保卫和相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工作。
十、研究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老同志的暑期休养等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担来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重要外宾的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市重要会议及活动的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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