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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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591R/2020-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政令第2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于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区县财政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应当于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规定将机关运行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本级预算。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使用管理,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上述费用的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和决算的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面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机构撤销、调整等情况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配,并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由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集中管理平台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定向化保障车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集中办公区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统筹服务资源,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执行,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控制会议费。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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