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节水主管部门,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公共机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任务。按照《通知》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评选活动,评选出节水工作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好的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等节水载体建设工作基础上,开展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评选出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示范引导其他公共机构学习标杆,加快形成“单位主动、行业联动、多方行动”的节水工作格局,有效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评选对象
天津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
三、基本条件
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2.应为相关部门认定的节水型单位,按照同类可比原则,用水效率处于领先水平。
3.评价指标自评总得分应当不低于90分。
4.两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浪费用水处罚。
四、评选程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天津市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每三年遴选一次。
(一)材料申报
各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和节水主管部门对所属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后,于2023年10月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包括纸质版(A4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
(二)审核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根据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基本条件和遴选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出6家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三)公示推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对初步遴选出的6家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推荐上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参评国家级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四)发布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各省、直辖市推荐的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申报单位组织开展审核,择优遴选出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布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名单。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联动,做好材料收集、审核推荐、公示和上报工作。各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节水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做好推荐工作。各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全面动员部署,组织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申报水效领跑者。
(二)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水务主管部门
要严格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水效领跑者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撤销称号。对在水效领跑者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共机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大力开展宣传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效领跑者经验,充分发挥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的标杆示范作用,提高全社会“爱水、惜水、节水”的意识。允许获得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公共机构在评优评先等宣传中使用水效领跑者标识。
附件:1.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
2.水效领跑者标识的内容和样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